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
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
津财防控〔2022〕9号
市级各有关单位,各区财 政局:
为贯彻落实国家《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》和我市《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》中“房租减免”相关要求,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,着力稳定经济增长,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 减免范围
承租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 及其所办企业( 天津 国有独资和 全资企业 )房屋( 含转租 的直管公产房)的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
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,可参照国家 统计局《 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》 (原则上 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)。小微 企业界定范围,可参考 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 2011 〕 300 号),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“小微企业 名录查询”模块。个体工商户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。
中高风险 地区 划定 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。
二、减免 措施
对承租国有 房屋的服务 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租赁房屋位于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 6 个月租金,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。承租方 2022 年内 存续租期短 于 前述减免期限的,按存续租期减免。已缴纳 租金的,可顺延减免。对于 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,向最终承租 方 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。
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 及其所办企业 坐落 在津外 的 房产,参照当地政策执行。
三 、审批流程
(一)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 所办企业 房屋的,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、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、营业执照、租赁合同、 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。
(二)出租单位对承租方 的申请进行 审核后,报其 主管部门 审批 ; 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,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。各主管部门 和出租 单位 应 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。涉及 非税收入退付的,应 按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(三)承租方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前,向出租 单位 提出房租减免申请,超过时限原则 上 不再 受理。
四 、有关要求
(一)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 财政局 要 提高政治站位,落实主体 责任,指定专人负责,及时调度工作进程,确保 应免 尽免。同时要防止 出现借机扩大 减免 范围,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,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。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,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,加强沟通协调,争取支持理解,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,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。
(二)市级各主管 部门要尽快排 查 承租 方 情况,切实摸清底数,主动与承租方对接,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,加强沟通,协商一致,依法合规妥善处理 群众反映问题,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。对转租、分租国有房屋的,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方。
(三)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区 财政局 要积极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,督促相关单位 落实 房租减免政策,及时对外公布咨询 监督 电话,采取 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等形式,公布房租减免政策、办理流程、所需材料、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。并 将 房租减免 负责人联系 方式,于 2022 年 4 月 1 日 前加盖公章后 报送 市财政局,电子版发送政务邮箱 sczjzcglc@tj.gov.cn,市财政局 将及时对外公布,方便政策解释。
(四)本政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,如国家和市政府出台同类政策,原则上按“取高不重复”原则执行。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政策,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房租减免政策的监督执行。承租 市国资委 及各区国资委监管企业 房屋的,按照 市国资委 及 各区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。
2022 年 3 月 3 1 日
(联系人: 叶瑞龙 、刘 子辰 ; 联系电话: 23205516 、 23205521 ; 传真: 23205516 )
(此件 主动公开 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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